(2016)甘0602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光宝与梁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宝,梁子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039号原告王光宝。被告梁子成。原告王光宝与被告梁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经查被告梁子成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且下落不明,经询问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的去向及联系方式,该案无法继续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起诉的被告居住地找不到被告,原告再无法提供被告的去向和联系方式,属无明确被告之诉,原告可在明确被告详细地址等其他情况后再行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光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作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候光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