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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光宝与梁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宝,梁子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039号原告王光宝。被告梁子成。原告王光宝与被告梁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经查被告梁子成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且下落不明,经询问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的去向及联系方式,该案无法继续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起诉的被告居住地找不到被告,原告再无法提供被告的去向和联系方式,属无明确被告之诉,原告可在明确被告详细地址等其他情况后再行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光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作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候光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