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许名忠与温延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名忠,温延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452号原告许名忠,男,1972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温延政,男,1992年9月5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名忠与被告温延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名忠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名忠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名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原告已预交4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名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建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赖春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