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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许名忠与温延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名忠,温延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452号原告许名忠,男,1972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温延政,男,1992年9月5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名忠与被告温延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名忠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名忠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名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原告已预交4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名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建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赖春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