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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民监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彦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支公司、河北神翔物流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支公司,河北神翔物流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王彦福,尹建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监13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西路409号。负责人苏宝庆,该公司经理。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神翔物流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高保路口往东3公里路南。负责人:刘红波,该公司经理。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彦福(曾用名王颜福)。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尹建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支公司与河北神翔物流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王彦福、尹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4)保民一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彭国泉代理审判员  康泽峰代理审判员  苏欢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戴轶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