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齐娟与西安市房地产经营四公司、西安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娟,西安市房地产经营四公司,西安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353号原告齐娟。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经营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世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滨。被告西安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娟诉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经营四公司、西安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齐娟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娟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25元,原告齐娟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齐娟承担。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