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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广饶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戴向阳、青岛长涌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今朝经济有限公司、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戴向阳,青岛今朝经济有限公司,青岛长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广饶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876号。法定代表人门瑞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0号创意100产业园3号楼416室。法定代表人蔡震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戴向阳。被执行人青岛今朝经济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0号创意100产业园3号楼106B室。法定代表人李广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长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新平街5号(老干部活动中心院内)。法定代表人孙德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广饶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向阳、青岛长涌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今朝经济有限公司、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500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绍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燕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