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2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贵全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32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贵全,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6)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贵全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贵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7日,被告人李贵全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隆街卓展购物中心附近,谎称有能力办理高额度的银行贷款,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后,以给陈某某的姐夫于某某办理1000万元贷款,需要给银行人员好处费的名义,骗取陈某某现金20万元。赃款被其挥霍。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贵全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办理贷款增额代理需要送礼为由,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存款等方式骗取王某某共计18.5万元。赃款被其挥霍。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16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将被告人李贵全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贵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王某某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办理贷款凭证,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于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贵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贵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贵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家明人民陪审员  李林芳人民陪审员  李惠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立哲书 记 员  刘晓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