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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丁星隆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星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28号申请执行人:丁星隆,男,194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吴传仁,男,1945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方家巷**号。丁星隆与吴传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滁民一终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为民事行为,现被执行人尚未执行其应履行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查找不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终结程序,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滁民一终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