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3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曹荟玲与翁春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荟玲,翁春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704号原告:曹荟玲。被告:翁春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荟玲诉被告翁春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翁春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荟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