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6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于克彬与王斌、黄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克彬,王斌,黄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6民初873号原告于克彬,被告王斌,被告黄娟,又名黄翠,系被告王斌之妻。原告于克彬与被告王斌、黄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克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斌、黄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克彬诉称,2016年1月15日,被告王斌、黄娟夫妻二人为原告办理低保,收现金10000元。在约定期间没有办成,协议上声明一个月之内办不成全额退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人民币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2016年1月15日的协议书一份、被告王斌出具的收条一张,证明被告王斌为原告于克彬办理低保手续及收取原告10000元的事实。被告王斌、黄娟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5日,原告于克彬为办理低保手续,与被告王斌达成协议,由王斌为于克彬办理低保手续,王斌收取费用10000元。如一个月内办不成全额退款。同时,被告王斌向于克彬出具了收到现金10000元的收条。上述事实,有协议书、被告王斌出具的收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斌为原告于克彬办理低保手续,并收取相关费用,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斌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受托事项,应当将收取的费用退还给于克彬。原告于克彬要求被告王斌退还费用1000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原告于克彬要求黄娟承担责任,从本案事实上看,受托人是王斌,而非黄娟。于克彬对黄娟的诉请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克彬退还款项10000元。二、驳回原告于克彬对被告黄娟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德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