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督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傅传法、施光林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传法,施光林,许丽芬,施蔚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督214号申请人傅传法。被申请人施光林。被申请人许丽芬。被申请人施蔚波。本院受理申请人傅传法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并向被申请人施光林、许丽芬、施蔚波送达(2016)浙0109民督214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施光林、许丽芬、施蔚波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被申请人施光林、许丽芬、施蔚波于同年4月22日依法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三被申请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天内提出异议,且本案事实争议较大,有待庭审中进一步查明,应当依法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可以转入诉讼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督促程序。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思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