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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009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安徽兴武商贸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兴武商贸有限公司,于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0975-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兴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7780085-7.法定代表人:虞德军,总经理。被执行人:于千,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沐集监区服刑。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4)长执字第0097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于千名下皖A号轿车。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于千名下皖A9Y7**号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斌代理审判员 黄 磊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