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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民申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广法、张兰凤与王广法、张兰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广法,张兰凤,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张明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申字第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广法。委托代理人:姚春茂,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兰凤。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1239号。负责人:宗全民,总经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明伟。再审申请人王广法与被申请人张兰凤、一审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张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潍民终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补充证明称,寿公交认字[2011]第001300号事故认定书载明的鲁G号箱式货车驾驶员张明伟,经过调查,实际驾驶人为案外人张晓明,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住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达字刘村,身份证号码为,与张明伟同村,无机动车驾驶证。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案外人张晓明进行了询问,张晓明承认其冒用本案一审被告张明伟驾车发生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实。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广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丁合清代理审判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