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黄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3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吴菁菁人民陪审员 张 霞人民陪审员 华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