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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黄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3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吴菁菁人民陪审员  张 霞人民陪审员  华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