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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高阳县郁姿座便垫厂与辛建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阳县郁姿座便垫厂,辛建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469号原告高阳县郁姿座便垫厂。地址高阳县龙化乡张庄村经营人王宽,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住高阳县龙化乡张庄村三区一胡同**号,系该厂厂长。被告辛建坡。本院受理原告高阳县郁姿座便垫厂诉被告辛建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阳县郁姿座便垫厂于2016年4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阳县郁姿座便垫厂撤回对被告辛建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9元由原告高阳县郁姿座便垫厂负担。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巧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