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延吉银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延吉银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陈志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贵海,男,汉,1972年5月9日生,住延吉市。延吉银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贵海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45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 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