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好、李传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好,李传艳,王景春,吴正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053号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熊传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少亮,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传永,该公司职工。被告:陈好,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李传艳,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王景春,男,汉族,泥潭派出所干警,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吴正霞,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好、李传艳、王景春、吴正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良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