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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民初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四川省智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连丽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智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连丽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2479号原告四川省智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张静。被告连丽君,女,汉族,1968年9月22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智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丽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智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润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