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哈斯耶提.巴图尔、吕国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哈斯耶提.巴图尔,吕国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6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刘明云,行长。被告:哈斯耶提.巴图尔,女,维吾尔族,1987年8月6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告:吕国鹏,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哈斯耶提.巴图尔、吕国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350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负担。审判员 牛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栾佳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