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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行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水清与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清,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行初129号原告李水清,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政通路海科大厦*号楼*楼。法定代表人陈志勇,区长。委托代理人李翔,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水清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即2016年4月22日,原告李水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水清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水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李水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德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