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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立静与被告赵亮、朱秋野、尹宏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静,赵亮,朱秋野,尹宏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687号之一原告杨立静,女。被告赵亮,女。被告朱秋野,男。被告尹宏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静与被告赵亮、朱秋野、尹宏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自行和解,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南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