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民初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立静与被告赵亮、朱秋野、尹宏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静,赵亮,朱秋野,尹宏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687号之一原告杨立静,女。被告赵亮,女。被告朱秋野,男。被告尹宏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静与被告赵亮、朱秋野、尹宏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自行和解,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南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