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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伍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2742号原告:伍某,男,汉族,1988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常青街道。委托代理人:李祖斌,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某,女,汉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伍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伍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伍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伍某撤回对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伍某负担。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