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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苏XX诉被告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XX,陈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871号原告苏XX,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李X,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蒲城县贾曲乡。被告陈X,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城关镇。原告苏XX诉被告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芝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苏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XX诉称,2012年11月8日,被告从他处借款10万元整,现借款已久,经他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才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他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前来应诉,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能够向被告送达的地址,故原告苏XX对被告陈X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苏XX对被告陈X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XX对被告陈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芝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