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2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赵值金与闪耀武、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值金,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赵值金,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闪耀武,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汶平,男,195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赵值金与闪耀武、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王民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闪耀武、汶平未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赵值金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85000元、利息13095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3月10日依法立案,于2016年3月14日向闪耀武、汶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三日内向赵值金履行支付借款485000元、利息130950元、案件受理费9845.50元及保全费520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8560元。但被执行人闪耀武、汶平仍未履行。根据赵值金提交的财产线索,现查明;汶平有工资收入,应予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闪耀武、汶平在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素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