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41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春勇),农民。2015年8月20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份,郑峰(已判)在临海市杜桥镇前王菜场公共厕所附近开设“三十二张”赌场,开设两天后,被告人刘某冲击了郑峰的赌场,郑峰答应给其股份,与其合股,这样二人合股开设赌场三天,每天抽头人民币四、五百元;后郑峰及被告人刘某将赌场搬到杜桥镇龙翔宾馆附近,在此地开设赌场四天,共抽取场头费人民币四、五千元。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金某甲、秦某、李某、蒋某、喻某、金某乙的证言,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合伙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虞月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章永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