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池州龙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纪光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龙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纪光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535号原告:池州龙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纪光美,女,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龙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纪光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龙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池州龙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