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456吴宝才与吴恒金、柏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才,吴恒金,柏志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456号原告吴宝才。委托代理人金元龙,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加军,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恒金。被告柏志艳。原告吴宝才与被告吴恒金、柏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宝才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宝才、柏志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恒金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