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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孟现菊与崔学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现菊,崔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孟现菊。被执行人崔学春。本院在执行(2014)源民初字第774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源民初字第77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