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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3969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昌辉电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哈机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3969号(2016)黑0103民初3969原告哈尔滨昌辉电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法定代表人张玉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鹤龄,黑龙江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哈机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永红村。法定代表人王健,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昌辉电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哈机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昌辉电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昌辉电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昌辉电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33元,减半收取10067元,由原告哈尔滨昌辉电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云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