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5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兴科与被告邹宗仁、王兴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科,邹宗仁,王兴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413号原告吴兴科,男,山丹县居民。被告邹宗仁,男,山丹县居民。被告王兴虎,男,山丹县居民。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原告吴兴科与被告邹宗仁、王兴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被告邹宗仁、王兴虎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兴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兴科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