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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兴科与被告邹宗仁、王兴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科,邹宗仁,王兴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413号原告吴兴科,男,山丹县居民。被告邹宗仁,男,山丹县居民。被告王兴虎,男,山丹县居民。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原告吴兴科与被告邹宗仁、王兴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被告邹宗仁、王兴虎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兴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兴科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