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明香、孙明燕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贺庆福,刘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卫华被执行人贺庆福,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范西委16组。被执行人刘玉华,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范西委16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明香、孙明燕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列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双方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榆树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榆证经字第9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国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