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0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勇、被告黄培龙、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黄培龙,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01619号原告:李勇。被告:黄培龙。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负责人:杨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被告黄培龙、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李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昌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