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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浙江黄岩启东工艺厂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浙江黄岩启东工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南路267号。法定代表人:张刻铭,局长。被执行人:浙江黄岩启东工艺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繁荣村。法定代表人:郑兴东,厂长。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经查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浙1003行审7号行政裁定,裁定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对被执行人浙江黄岩启东工艺厂作出的黄土资罚字[2015]8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关于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地上的全部建筑物的内容由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进行业务指导。故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申请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胡富健执 行 员 郑 烜执 行 员 林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潘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