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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5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徐凤芹与庄乾余、董义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芹,庄乾余,董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598号原告徐凤芹。被告庄乾余。被告董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芹与被告庄乾余、董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庄乾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二、查封被告庄乾余、董义梅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滨河新天地的房产三、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