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406号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工业功能区。诉讼代表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赵静,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新建路58号。代表人:张伟明,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全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莹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