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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民初字第4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四川佳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四川佳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455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四川佳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耀。本院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四川佳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杨宗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著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