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单立文与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李营街道办事处李营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立文,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李营街道办事处李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564号申请人:单立文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李营街道办事处李营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兴良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