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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5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怀化市联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与何俊发、第三人怀化市联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联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何俊发,怀化市联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5民初43号原告怀化市联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负责人龙剑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卜坚峰,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何俊发,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第三人怀化市联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祁福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怀化市联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与被告何俊发、第三人怀化市联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同年4月22日,原告怀化市联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怀化市联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以与被告何俊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联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怀化市联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亚军代理审判员  粟晓荣人民陪审员  龙家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龙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