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衢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鲁昌与岱山县衢山镇万北村渔业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鲁昌,岱山县衢山镇万北村渔业经济合作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衢商初字第41号原告杨鲁昌。委托代理人王大奎,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文江,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岱山县衢山镇万北村渔业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衢山镇在船岙33号。法定代表人戴永斌,系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刘壮论,岱山县恒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鲁昌与被告岱山县衢山镇万北村渔业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钱美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行、人民陪审员徐炯组成合议庭。经批准,本案延长审限6个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鲁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大奎、梁文江,被告岱山县衢山镇万北村渔业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戴永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壮论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告杨鲁昌在庭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调取证据,本院调取证据后,定于2016年4月21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衢山人民法庭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鲁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大奎、梁文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800元,减半收取11900元,由原告杨鲁昌负担。审 判 长 钱美生代理审判员 张 行人民陪审员 徐 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宓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