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诚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2刑初300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诚,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于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州市晋安区。2014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6)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诚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13日2时许,被告人陈诚在福州市鼓楼区某大酒店大厅盗走被害人刘某威图黄金版手机一部、三星2014黄金版手机一部、苹果6代黄金版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陈城主动将威图黄金版手机一部、三星2014黄金版手机一部归还被害人刘某。2、2015年1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陈诚在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某大饭店夜总会包厢内盗走被害人林某甲价值人民币4275元苹果6PLUS手机一部。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已归还被害人林某甲。3、2015年11月19日0时许,被告人陈诚在福州市鼓楼区某公馆包厢内盗走被害人林某乙发价值人民币3362元苹果6代手机一部。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诚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的涉嫌被盗手机照片等物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林某甲、林某乙发的陈述;证人邱某、官某、杨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陈诚的供述和辩解;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证人杨某、李某对被告人陈诚的辨认,被害人刘某、林某甲、林某乙发对被告人陈诚的辨认等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福州市公安局五凤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6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诚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诚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362元,返还被害人林某乙。责令被告人陈诚退赔被害人刘某苹果6代黄金版手机一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卓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瑾附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