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佳媛与毕爱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45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毕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毕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少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