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民终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昌德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昌德,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终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昌德,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黄琦,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敏,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朱天华,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昌德与被上诉人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昌德申请延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对其申请审核后,同意缓交至二审开庭前。2016年4月13日,本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并于开庭当日依法向上诉人王昌德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上诉人王昌德在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规定期限内,上诉人王昌德仍未按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昌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祁圣友审 判 员 陈远定审 判 员 戚 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廖泽轩附相关法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