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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4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潘金美与陈伟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金美,陈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4执479号申请执行人潘金美。被执行人陈伟明。申请人潘金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09)丽松古商初字第0000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伟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4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4执4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伟平审判员  周景根审判员  吴子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