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民生,高艳霞,高艳玲与新疆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新疆福益食品有限公司,新疆嘉信拍卖有限公司,新疆西龙土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主体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民生,高艳霞,高艳玲,新疆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新疆福益食品有限公司,新疆西龙土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异11号申请执行人:高民生,男,汉族,1942年6月15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高艳霞,女,汉族,1970年5月26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高艳玲,女,汉族,1973年4月26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218号宝亨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王松琦,新疆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福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卫星路63号。法定代表人:范靖,新疆福益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西龙土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喀什东路63号。法定代表人:张全,新疆西龙土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保证人:新疆嘉信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马市巷25号。法定代表人:孙杰,新疆嘉信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高庆生、高艳霞、高艳玲与新疆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新疆福益食品有限公司、新疆西龙土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新疆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新疆福益食品有限公司、新疆西龙土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2012)天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2014年1月2日,保证人新疆嘉信拍卖有限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新疆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新疆福益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执行保证,并提交执行担保书一份,内容为:关于申请执行人崔克田、孙一行等141案与新疆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新疆福益食品有限公司、新疆西龙土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纠纷等案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担保人新疆嘉信拍卖有限公司自愿为新疆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新疆福益食品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所有案件提供担保(后附案件清单),被执行人新疆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新疆福益食品有限公司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全部债务,担保期限:四个月,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担保责任:如被执行人在上述担保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则由担保人承担450万元的还款责任及一切法律责任。现因被执行人新疆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新疆福益食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高庆生、高艳霞、高艳玲的债权无法实现,因担保人新疆嘉信拍卖有限公司在执行期间对该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应追加担保人新疆嘉信拍卖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保证人新疆嘉信拍卖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新疆嘉信拍卖有限公司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高庆生、高艳霞、高艳玲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 新 平审 判 员 高 俪 琼代理审判员 古丽加瓦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