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诉枣阳市茂威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枣阳市茂威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83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枣阳市民主路**号。法定代表人罗光锋,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枣阳市茂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南城办事处太平岗村*组。法定代表人雷晶晶。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枣工商处字(2015)65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市工商局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枣工商处字(2015)65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枣阳市茂威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威建材公司)是2011年1月19日经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水泥砖、陶瓷砖、玻璃彩砖、彩瓦生产销售,核准登记的住所为“枣阳南城太平岗村一组”。2015年7月8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茂威建材公司住所由枣阳南城太平岗村一组搬迁至枣阳市南城办事处舒庙村三组,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市工商局于当日向茂威建材公司下达了枣工商改字(2015)73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十五日内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2015年9月6日,市工商局在复查时发现,茂威建材公司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为此,市工商局认为茂威建材公司住所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0月8日对茂威建材公司作出枣工商处字(2015)655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2016年1月4日市工商局送达了枣工商催字(2015)81号履行催告书,限茂威建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义务。被申请执行人茂威建材公司仍未履行,故市工商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市工商局作出的该决定,认定茂威建材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经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登记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并依照法律程序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枣工商处字(2015)655号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道军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李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