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张绍文限期腾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张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381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冷水江市体育东路14号。法定代表人邓庆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路斌,该局党组成员。委托代理人吴天明,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被执行人张绍文,男。委托代理人肖周益,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绍文限期腾出土地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蔡文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永红、刘颖参加的合议庭,对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9月8日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的合法性及其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进行了书面审查,并于2016年4月5日召开了听证会,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称其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绍文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请求本院予以强制执行。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拟征地告知书、放弃听证证明;2、征收审批单、通告、公告、批复等及其张贴照片;3、征地红线图;4、丈量结果告知书、领款通知书;5、公证书;6、限期腾地决定书、催告书;7、提存告知书。证据1-7拟证明征地程序合法;8、约谈笔录;9、房屋照片;10、张绍文的户籍资料及其房屋产权资料;1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12、补正告知书、提存告知书;13、执法证复印件。针对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上述证据,张绍文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9、11、12、13无异议;对其他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公告、通告不到位,丈量未通知被执行人到场,补偿款提存未告知被执行人,安置模式错误,补偿款计算错误。被执行人张绍文称,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理由如下:1、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的征地程序不合法;另计算补偿款错误,最后补正的补偿款至2016年3月23日才提存告知被执行人,故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限期腾地决定书》至2016年9月23日才能生效;2、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的补偿不合理,如:确定搬家过渡安置人数错误、住房面积登记错误、组合灶含有热水灶、涵管、铁艺门及贴瓷片围墙补偿标准错误、房屋及空坪隙地的土地补偿款、果木补偿款未计算在内等;3、被执行人房屋在城市规划区内,应按照城市规划区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而非城市规划区外的异地新建模式安置。被执行人张绍文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张绍文的身份证及其家人的户籍资料,拟证明张绍文与其成年子女不属于同一户口;2、房屋拆迁证明、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拟证明张绍文系移民拆迁户,其一家土地已被全部征收完毕;3、家产分配协议书、房屋照片。拟证明张绍文的待拆迁房屋属张绍文的家庭成员共有。针对张绍文提交的证据,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因张绍文虽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1、2、3、4、6、7、10提出质疑,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采信;申请执行人的证据5系公证书,因该公证书的公证内容未包含房屋丈量结果真实,且不符合公证书的形式要件,故本院不予采信;申请执行人的证据8为约谈笔录,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对被执行人提交的三份证据,其内容为张绍文一家的人口现状及家庭财产分配情况,本案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偿对象系待拆迁房屋的全体共有权人,即张绍文的全体家庭成员,张绍文作为户主有权代表全体家庭成员领取补偿安置款,且张绍文的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外,拆迁户的家庭人数仅与搬家过渡安置费的确定有关,与其他补偿款项的计算无关,故本院认为该三份证据不具关联性,不予采信。结合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0月15日,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因娄底至新化高速公路金竹山互通项目用地需要,拟征收金竹山镇集体土地13.4988公顷,被执行人张绍文的一栋二层住宅及附属生活用房位于征地红线范围内。2015年1月,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2015)政国土字第5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的征地申请,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实施。2015年2月10日,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冷水江市娄底至新化高速公路金竹山互通用地建设项目征(转)用地的通告》,告知征地补偿登记期限为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由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和产权证书到所在国土资源所办理土地补偿、拆迁补偿登记手续。2015年3月10日,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制作《关于冷水江市娄底至新化高速公路金竹山互通用地建设项目征(转)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2015年4月24日,冷水江市人民政府作出冷政函(2015)14号批复,批复同意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冷水江市娄底至新化高速公路金竹山互通用地建设项目征(转)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日,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布《关于娄底至新化高速公路金竹山互通用地建设项目征(转)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告知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娄政发(2012)1号文件,采取一次性发放征地补偿费办法补偿安置,同时告知了权利人的异议期限、听证权利与复议权利。2015年7月21日,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邀请金竹山镇的工作人员与张绍文及其所在的杨源村委会负责人到场对张绍文的被征收房屋现状及附属设施进行征地调查结果确认,确认张绍文的被征收房屋一层砖混主房建筑面积为128.35平米、二层砖混主房建筑面积为139.5平米、主房隔热层高0.7米、砖混楼梯面积4.76平米;其他附属设施为:砖混杂房78.31平米(其中40平米的房屋3米高、38.31平米的房屋2.7米高)、砖木杂房21.66平米(2.7米高)、工棚20.09平米、浆石砌体71.42立方米、转砌体2.1立方米、水泥坪341.22平米、室外倒制件3立方米、室外踏步27.846立方米、6.24立方米水池1个、围墙247.18平米、热水器2台、组合灶2组、鸡鸭灶4个、挂式空调1台、有线电视2户、宽带1户、固定洗漱盆2个、座便器1个、卫星接收器1个、固定电话1台、铁围栏31.68平米、铁门9.52平米、直径1米涵管2米、直径0.8米涵管13米。后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将被征收的房屋现状调查结果告知张绍文。根据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确定张绍文的房屋拆迁及附属设施安置补偿款为438241元,并于2015年8月18日书面通知张绍文到金竹山镇人民政府财政所领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2015年9月9日,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向张绍文送达了《限期腾地决定书》,责令张绍文在接到《限期腾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领取补偿安置款并腾出土地,并告知了张绍文的复议、诉讼权利和期限。2015年10月15日,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向张绍文送达了《限期腾地催告书》,催告张绍文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领取补偿安置款并腾出土地。因张绍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履行《限期腾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8日制作的《限期腾地决定书》。另查明:2009年6月12日,冷水江市娄新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与张绍文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采用异地新建的补偿安置方式,确定张绍文一家需搬家过渡安置的人数为10人。张绍文的重建住房(待征收房屋)位于冷水江市城市规划区外。2016年3月31日,冷水江市维稳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本院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意见书》及《张绍文房屋强制拆迁信访维稳工作预案》,审查结论为司法强拆风险可防可控。同年4月19日,冷水江市金竹山镇人民政府向本院出具《张绍文房屋拆迁后新宅基地安置选址说明》,承诺依法支持且协助张绍文一家在本集体范围内选好新宅基地。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张绍文主张部分房屋附属设施的性质认定及补偿安置款的计算有误,本院主持了张绍文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丈量及补偿款计算的复核工作,复核结果为:房屋丈量登记确认表(一)中一层砖混主房建筑面积少计算5.576平米;房屋丈量登记确认表(二)中的40平米砖混杂房应为主房;涵管的补偿款少计算1880元;围墙中铁门共有3扇,少计算铁门面积3.81平米,且铁围栏及铁门的补偿单价缺乏补偿依据,应参考市场行情价格500元/平米确定;组合灶共有3组,其中2组含有热水灶,应按1500元/组,少计算2000元;贴瓷砖的围墙面积为29.775平米,少计算补偿款149元;遗漏确认机井1个、沼气池1个、柴火灶1个。根据复核结果,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重新确定张绍文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为525436元,并通知张绍文领取。因张绍文拒绝领取,2016年4月15日,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将上述房屋征收补偿款提存于金竹山镇财政所,并于当日将提存结果告知张绍文。本院认为:《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05)51号)第三条规定,征地程序包括告知拟征地情况、确认拟征地调查结果、征地批准、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组织听证、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以及征地实施等。本案中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先后历经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取得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发布《用地建设项目征(转)用地的通告》与《项目征(转)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丈量清点及计算、将补偿安置款予以提存、送达《限期腾地决定书》、催告张绍文自觉履行《限期腾地决定书》。上述程序合符《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05)51号)第三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征地程序合法。本案中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在送达《限期腾地决定书》前虽存在部分房屋及附属设施未予补偿、部分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错误等问题。因上述问题导致的是被执行人补偿安置款的不合理,可通过纠正以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述问题应视为《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存在瑕疵,并非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现已依据本院复核的丈量结果,重新计算确定补偿安置款,并将其提存至金竹山镇财政所,应视为原有补偿不合理已得到纠正,且补偿安置款已发放到位。被执行人张绍文称其补偿安置应按照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安置模式进行,经查,张绍文现有房屋位于金竹山镇杨源村,该房屋不属于娄政发(2012)1号文件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故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合法、补偿合理,且金竹山镇人民政府已承诺依法落实张绍文的重建地,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强制执行条件,应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九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并报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9月9日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具体强制执行措施由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文华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牡松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本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许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