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财保13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鲁山农信社与于绿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绿雅,韩国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财保1393-1号申请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鲁山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运长,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民,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银萍,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于绿雅,女,1974年0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四棵树乡。被申请人韩国旗,男,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库区乡教育办113号院。身份证号码:410423197812224515。申请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申请人于绿雅、韩国旗在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于绿雅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储蓄所(账号:622991112501071166)的存款在15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韩国旗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瀼河信用社(账号:622991112500204495)的存款在1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于绿雅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储蓄所(账号:622991112501071166)的存款在15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韩国旗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瀼河信用社(账号:622991112500204495)的存款在1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金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