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4民初5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雯诉被告刘英民、商彦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雯,刘英民,商彦敏,席占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99-3号原告陈雯。委托代理人陈麒,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英民。被告商彦敏。被告席占科。委托代理人徐丽英,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雯与被告刘英民、商彦敏、席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雯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1900元),由原告陈雯负担。审判长 王 倩审判员 李金从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