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钱建与戴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建,戴兴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23民初1121号原告钱建。委托代理人薛姝君,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兴兵。原告钱建与被告戴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判员卫艳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薛姝君、被告戴兴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急需钱发放工人工资,2015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得人民币26000元,并立下字据。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能偿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2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被告戴兴兵辩称,其与原告在南通相识,其没有向原告借过钱,借据的内容是原告自己写的,但借据上的名字是被告本人签的。经审理查明,原告钱建与被告戴兴兵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30日,被告以需要钱发放工人工资为��向原告钱建借款人民币26000元,原告钱建书写借条一份,内容为“因工程工人拆场5人计工资叁万元正,现向钱建借款贰万陆元正,2015年10月30日”,被告戴兴兵在该借条上的借款人处签了名字“戴兴兵”和时间“10月30日”,原告当天将26000元现金交付戴兴兵。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6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被告在庭审中述称,其在借条上签字是因为没看懂借条上面的字,对方和自己说签字没事,自己就签了。后又称当时自己签字的是一张白纸,其误以为工地上统计安全帽需要签字,就在原告拿的白纸右下角签了名字和时间。上述事实,有原告代理人与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审核,���可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钱建主张被告戴兴兵欠其借款26000元未能归还,对此,有被告戴兴兵签字确认的借条予以证实,该事实清楚,足可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该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应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系其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被告戴兴兵辩称其没有向原告借钱,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且被告在庭审中先是述称其在借条上签字是因为没看懂借条才签,后又称其签字是在白纸上签字,前后矛盾,不符合常理,故对于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兴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钱建借款人民币2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600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5元,由被告戴兴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代理审判员 卫艳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员戴钟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