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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6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河北万兴线缆有限公司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佳日物资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万兴线缆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佳日物资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695号之一原告河北万兴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朱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栓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崇,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佳日物资商行,经营者罗星日,经营场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港房产1-601-1-6。委托代理人侯莹,辽宁显法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万兴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佳日物资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北万兴线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万兴线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8元,由原告河北万兴线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向东审 判 员  李建勋人民陪审员  斯王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紫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