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5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海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兴安县兴安镇秦皇路延伸段。。被执行人:张海春,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住兴安县。。本院在执行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海春服务合同纠纷过程中,张海春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人领取全部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 正 胜审 判 员 王 剑助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冬 妮 百度搜索“”